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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常识 » 高考志愿填报系列谈体检注意事项及限报
TUhjnbcbe - 2021/5/22 14:03:00

一.体检要求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一)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办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

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

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3号)《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号)、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队(武警)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士官、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相应的检查。

(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考办介绍,医院再复查一次;认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复查工作在4月30日前结束。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最后的复查结论为准。

(五)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七)5月底起,考生登录本市州网站,查询本人体检信息,对照体检受限条款在填报志愿时回避受限专业。

二.体检注意事项

高考体检主要检查以下内容: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牙齿等;放射科;检验科。

体检前一周

1.避免受伤和感冒

体检前一周尽量不要参加剧烈的体育运动,在参加较为舒缓的体育活动时,也要注意身体安全,尽量避免受伤。另外,春季气温变化较大,大家要适时增减衣物,尽量避免体检前感冒。感冒和受伤服用的药物可能会对血液检测产生一些干扰,考生在体检时要及时向医生说明情况或要求复检。

2.慎服补品、药品

一般来说,正常食物中的营养比补品中的吸收率要高,经提纯的高营养补品有可能加重肝脏负担,不利于考生的身体健康。我们建议大家体检前一周停服各种补品,尽量避免使用一些不必要的药物,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如果考生确实有病情需要,则不要贸然停药,但在体检时要向体检医生说明,以便医生正确判断体检结果。

3.不能参加体检须提前说明

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须提前向老师或县市区招生办说明,由县医院协商后另行安排时间进行体检。

体检前一天

1.饮食清淡注意休息

饮食上要尽量清淡,不吃辛辣、油腻、不易消化的重口味食物,更不能抽烟、饮酒,避免影响正常的体检指标,注意休息,调整睡眠,不要熬夜。

2.合理穿戴

在体检当天要合理穿戴,前一天就要做好准备,考生要选择便于穿脱且相对宽松的衣服。女生尽量穿着棉质内衣,且不要佩戴各种金属材质的饰物。因为在做放射检查时是禁止佩戴金属饰物的。考生随身不要携带贵重物品,避免遗失。

日常喜欢佩戴隐形眼镜的考生要事先将其摘掉,改戴框架式眼镜,摘戴更为方便。如果考生没有框架式眼镜也没有关系,体检时可向医生说明自己的近视度数,医生会提供合适的镜片来帮助考生矫正视力,完成视力检查。佩戴助听器的考生在检查时要事先和医生说明情况。

3.带上手术证明

做过手术的考生要提前准备好手术证明,体检当天带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有过阑尾手术的同学,医生检查时就会发现腹部的伤口,这时就需要考生出具手术证明,及时向医生或者带队的老师反映说明情况。

体检中

1.要空腹抽血

抽血一定要空腹,不然会影响检查的结果。如果考生上午参加体检,早上禁食水;如果下午体检,考生可以吃早饭,但九点以后禁食水,可饮少量白开水。抽血后用拇指按压针眼处,按压5-7分钟即可,不要揉擦,抽血后如有不适,要就地倚靠、坐下或平卧休息,抽血当日上肢不要做剧烈运动。抽血后即可用餐,喝点糖水,及时补充体能。

2.要遵守纪律

(1)考生应在体检开始前半小时凭体检证进入指定的体检场所,并在指定的地方候检。

(2)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清洁和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3)考生应与体检医生认真配合,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

(4)考生如对本人体检结论有疑义,应通过送检人员向报名地招办反映,不得直接与体检人员纠缠,以免影响工作。

1.不要过度紧张

体检时经常出现考生因为紧张或者近期劳累导致测量血压偏高、心率偏快,甚至心电图异常情况,考生可以和体检医生说明原因、放松心情,适当休息后重新检查。

2.不要为色盲色弱烦恼

色弱、色盲等疾病不是通过锻炼和治疗能够改变的,考生体检时只需要按程序进行即可。有此类情况的考生也不必烦恼,填报志愿时避开限报的专业就好。

3.不要漏检

在往年的高考体检中,考生漏检的情况时有发生。高考体检项目包括眼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大家在体检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体检表,检查完所有的项目。

4.不要中途离开或询问结果

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体检工作人员询问检查结果。考生在体检结束之前,不得离开体检场所。

体检后

有疑问可复检

在高考体检后,考生如果对检查结果有疑问,可及时提出复检。体检结论由各市、县招办通过中学向考生公布,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得到体检结论通知后一周内向报名地招办提出申请,通过体检单位复审如确有误,由原体检医生(或主检医师)给予纠正。其中,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矫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复检。复检必须在30天内完成。

三、体检限报专业一览

考生和家长一定要认真阅读体检结论,尤其要注意“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不宜就读的专业”三个项目给出的结论并牢记。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文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文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文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阴性。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文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最新版*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高cm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装甲专业:身高~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cm,女性身高~cm;

(三)潜水专业:身高~cm;

(四)空降专业:身高cm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cm

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

?)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四)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面颈部文身,着*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

倍(空降专业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含梅*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

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

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一)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

(二)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十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潜水专业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口颌面部明显畸形,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三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g/L,女性~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2/L,女性3.8~5.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四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umol/L,女性53~97u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umol/L,女性70~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第五十五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七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八条尿液*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六十条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吸血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水面舰艇、潜艇专业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二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度,或者超过上述偏移度数且心脏彩超未见异常的;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臵;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

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三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或者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不影响肝功能的;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四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五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但是心脏瓣膜结构正常,有少量生理性反流,长度不超过5cm,容积不超过5ml的,合格。

第九章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项目

第六十六条采用*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及结构访谈对报考*队院校的考生进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校报考动机测验计算机测验任一题做否定回答,且结构访谈三项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二)健康人格计算机测验六个特质量表和效度量表中任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七项健康人格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三)职业人格计算机测验“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小于等于25分,或“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5分,且六项职业人格特征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标准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4月4日原总参谋部、总*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附:四川省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工作办法

四川省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要求,为保证招生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工作办法

一、招生院校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4、铁道警察学院

5、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6、四川警察学院

7、*警察学院

8、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工作在省招考委、省公安厅的领导下,由省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对象

1、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学、警犬技术专业除外),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2、报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学、警犬技术专业,铁道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察学院和四川警察学院,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3、凡有意愿报考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均应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者,方可填报志愿。

4、凡有意愿报考四川警察学院一类模式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的考生,均应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5、按国家规定,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即国家专项计划)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时,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所以,高考成绩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一定分数内、符合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也可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川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相应专业,并应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6、在6月24日17:00前所填报的本科提前批志愿中未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也可参加本次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合格者,在本科提前批按志愿投档录取后的缺额进行征集志愿时,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在对本科提前批按志愿投档录取后的缺额进行征集志愿时,不再另行组织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办法

按照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条件和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考生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果由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双方当场签字认可。考生对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当场向复检组提出,离开现场后不予受理。

(三)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地点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实行分片集中的办法,全省共分成都、泸州、南充、阿坝、甘孜、凉山6个点进行,其中报考或征集志愿时拟报考四川警察学院的考生按就近原则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报考或征集志愿时拟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察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必须到成都点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点设置地市(州)公安机关负责现场安保等工作。

1、成都点(四川省公安厅战训基地,成都市崇州市江源镇正气路1号):负责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已报考或拟征集志愿时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警察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

2、泸州点(四川警察学院内,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号)、南充点(四川省公安厅南充战训基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府路号)、凉山点(凉山州公安局警务训练处,原凉山警校,西昌市西河路)、甘孜点(甘孜州职业技术学校,甘孜州泸定县大坝教育园区)、阿坝点(阿坝州公安局特警支队马尔康基地,阿坝州马尔康市卓克基镇):只负责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已报考或拟征集志愿时报考四川警察学院的考生。

(四)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安排

6月25日至6月27日(*警察学院为6月25至26日)8:30—12:00、13:00—18:00为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全省6个面试点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同时进行。

(五)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的考生须准确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并提交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共同签字的《四川省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考生承诺书》(附件1,考生自行下载打印后签字),同时携带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本人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所在页)、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本人高考招生体检表(复印件)。

三、考察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由考生户籍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一)考察对象

报考或拟征集志愿时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且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

(二)考察报到时间

所有考生应于6月25日至6月28日18:00以前报名参加考察。

(三)考察报到地点

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四)考察办法

报考或拟征集志愿时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经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后,在面试现场领取由省公安厅*治部出具的《考察通知单》,携带高考《准考证》及其复印件一份、二代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名考察。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考察工作,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向考生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发函,商请提供考生在居住地(报考地)现实表现情况;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做好考生考察工作。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公安机关报到参加考察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志愿。

四、定向招录培养公安专业人才计划

报考*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为本科提前批次(限报第一志愿),填报其他志愿或未将该校该专业填报为第一志愿无效。志愿填报结束后,需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时间为6月25-26日,地点在四川省公安厅战训基地(成都市崇州市江源镇正气路1号)。

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于7月1日到指定地点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参加考试人数须多于招生计划数,否则相应削减直至取消招生计划。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行*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数,在考察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考生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向学校投档,学校审档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仍按考生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补足。

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前,须与四川省公安厅、*警察学院签订定向招录培养三方协议,最低服务工作年限为10年。学生入校后,严格按照*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管理,不得调转其他公安专业(方向)学习。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参照公安部所属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生均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并按规定进行考察、个人档案审核、个人报告事项审核后,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要求的,按照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四川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原则上在四川省市州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对毕业后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学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同时,有关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五、关于报考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一)招生对象

符合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普通高考招生*策规定、志愿报考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自愿留藏就业的汉族学生。

(二)招生计划

年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四川省招生33人。

(三)毕业后就业安排

根据《关于做好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定向西藏公安机关工作”的明确规定,凡报考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且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合格的考生,在学校录取工作开始前,须与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即《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内地省市录取学生定向西藏公安机关工作协议书》。

六、其它

(一)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考察的考生往返路费和食宿费自理。

(二)未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的考生,或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不合格的考生,所填公安类专业志愿无效。

(三)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四川警察学院招收一类模式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的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进行,其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本科录取结束后,根据生源和计划单独划定;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科专业的录取工作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次进行,其录取控制分数线在专科志愿填报后,根据生源和计划单独划定。录取时,在公安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考生中,省教育考试院按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四)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公安类专业录取工作安排在提前批次以外的相应录取批次进行,具体批次安排以省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报》上公布的为准。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公安类专业考生,不参加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本办法由省招考委、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考生承诺书

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和招生条件

3.成都点建议路线

附件1:四川省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考生承诺书

本人承诺:

1.本人自愿参加四川省公安厅组织的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已知晓并理解测评项目、测评规则和各测试项目可测次数。50米跑(男、女)、0米跑(男)/米跑(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

2.本人身体条件能够参加四川省公安厅组织的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测评中,因本人身体原因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考生签字:考生身份证号:

考生法定监护人签字:

年6月日

附件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和招生条件

一、招生院校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4、铁道警察学院

5、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6、四川警察学院

7、*警察学院

8、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二、招生对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年普通高考且具有四川省户籍,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8、思想*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10、报考*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考生应为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出生的汉族年普通高级中学应届毕业生且符合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人民警察*治条件;

11、报考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应为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出生的汉族年普通高中毕业生。

三、招生条件

(一)*治条件

对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16号)进行*治思想品德考核外,还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由公安机关进行考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

所有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招生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厘米及以上,女性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双眼裸眼视力均达到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听力正常:单侧耳语听力大于等于5米。

6、嗅觉不迟钝。

7、血压正常:收缩压小于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8、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等。

9、外观不存在明显疾病特征或其他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等,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痕、疤痕、色素斑、胎记等;无鸡胸、严重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严重少白头、文身、驼背,无各种残疾等。

10、无口吃,无传染病,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11、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12、体能测评成绩合格(具体标准见附件)。

注: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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