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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常识 » 北京高考体检标准,直接影响大学和专业录取
TUhjnbcbe - 2021/3/29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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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北京中小学寒假安排,3月1日开学。寒假开学后,高三将迎来年高考体检,要知道高考体检结果会直接影响各位考生高考招生录取结果,因此考生和家长一定要重视。

提前带大家了解一下高考体检相关要求!

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精神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湿润性肺结核以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学、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它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治[]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后卫〔〕号)文件执行。

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高cm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合格。

其中:(一)装甲专业:身高~cm;(二)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cm,女性身高~cm;(三)潜水专业:身高~cm;(四)空降专业:身高cm以上;(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cm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②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③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④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面颈部文身,着*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①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②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③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①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②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专业除外);

③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④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⑤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⑥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⑦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①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②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③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含梅*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①收缩压≥90mmHg,<mmHg;②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①心率60~次/分;②心率50~59次/分或者~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①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②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急性病*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②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③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④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⑤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①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

②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十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潜水专业合格:

①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②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③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④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⑤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口颌面部明显畸形,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三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血红蛋白,男性~g/L,女性~g/L;

②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2/L,女性3.8~5.1×2/L;

③白细胞计数,3.5~9.5×/L;④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⑤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⑥血小板计数,~×/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四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②血清肌酐:酶法:男性59~umol/L,女性45~84u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umol/L,女性53~97u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umol/L,女性70~umol/L;

③血清尿素:2.9~8.2mmol/L;

④空腹血糖:3.9~6.1mmol/L。

第五十五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尿蛋白:阴性至微量;②尿酮体:阴性;③尿糖:阴性;④胆红素:阴性;⑤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七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①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②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③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八条:尿液*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六十条: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外观:*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①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②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水面舰艇、潜艇专业除外)③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二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①正常心电图;②大致正常心电图: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次/分,结合临床;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度,或者超过上述偏移度数且心脏彩超未见异常的;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14.偶发早搏;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三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①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②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③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④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⑤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⑥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或者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不影响肝功能的;⑦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⑧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⑨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⑩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四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①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②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③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五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但是心脏瓣膜结构正常,有少量生理性反流,长度不超过5cm,容积不超过5ml的,合格。

第九章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项目

第六十六条:采用*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及结构访谈对报考*队院校的考生进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①*校报考动机测验计算机测验任一题做否定回答,且结构访谈三项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②健康人格计算机测验六个特质量表和效度量表中任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七项健康人格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③职业人格计算机测验“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小于等于25分,或“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5分,且六项职业人格特征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标准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4月4日原总参谋部、总*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报考公安类院校的考生,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2、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3、两耳无重听;

4、无口吃;

5、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6、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7、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温馨提醒:

以上是普通高校、*队院校和公安院校高考招生录取体检要求。在报考志愿时,除根据个人体检结果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外,还一定要参考所报高等院校《招生章程》中对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避开限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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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高考体检标准,直接影响大学和专业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