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体检前注意事项
近期,征兵体检工作将陆续展开。对于立志参*,并且已经成功报名准备参加体检的适龄青年来说,具体的体检标准是什么?体检前需要注意的事情有哪些?这些你们都了解吗?
01在晚上十点前上床休息,避免熬夜,保证充足、高质量的睡眠。如果休息不好,会影响血糖、血脂和血压值,所以要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02饮食应清淡、均衡,不吃过于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少吃辛辣食物,不要吃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可吃些粗粮、水果、蔬菜等。
03不喝酒,少吸烟(最好戒掉),多喝水,勤排尿。
04体检时间改为夏秋季后,易出汗,体检前一天要洗个澡。准备参加体检的青年,建议从检查前晚上8时后避免进食、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
05上午体检者禁食早餐,头天晚餐宜清淡,肝功能检查应空腹状态下采血。
06体检前3天尽量不要服用药物,尤其是感冒药,因为各种药物在体内作用可能会影响到体检的准确性。体检期间患病(感冒、发烧等常见病)应事先和医生说明情况,便于根据体检项目调整复检时间。
07体检时,应着舒适内衣内裤、干净鞋袜,外衣易穿脱,不要佩戴金属饰物、挂件等。
08以一颗平常心走进体检站,对血压、心电图等项目影响会小一些。要做完所有体检项目,不要擅自离开体检站。
09体检之前慎用以下几类药物:镇痛药、止咳药、止泻药、感冒药及含可待因、麻*碱等成分的药品,可能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干扰甚至被误诊。
征兵体检时注意事项
01身高、体重检查
*注意:空腹,测量时脱去鞋、帽、外衣等。取立正姿势,挺胸收腹、目视前方。
02
视力检查
*注意:体检前避免过度用眼,如熬夜,长时间用电脑或手机,避免在强光下活动。体检时不可佩戴眼睛及隐形眼镜。
03
外科检查
*注意:需裸身检查。无纹身、纹眉、疤痕,皮肤病,畸形。
04验血
*注意:抽血前2-3天宜进清淡饮食,避免食用高蛋白和高脂肪、高胆固醇的食物,禁止饮酒。检查当日空腹,禁食水,避免剧烈运动。
05测血压
*注意:检查当天着宽松衣服。测血压时,先静坐片刻,使其精神安静下来。情绪紧张、剧烈运动之后不要立即测血压。测量时身体坐正,手臂平放,手心向上,上臂和心脏在同一水平位上,肌肉放松,平稳呼吸。
06
心电图
*注意:检查前应安静休息5分钟左右,不能在跑步、饱餐、冷饮或吸烟后进行检查。
07
耳鼻喉检查
*注意:检查前保持鼻腔、耳道清洁。
08
口腔检查
*注意:检查前2-3天清淡饮食,避免食用辛辣刺激性食物;保持口腔清洁。
09
尿液检查
*注意:留取中段晨尿,保持尿标本清洁。送检尿量不少于10ml(至少达到一半尿杯的量)。
10
胸透/胸片检查
*注意:体检前几天避免感冒咳嗽,胸部不要有硬物遮挡,注意不要带金属的饰品,衣服上不要有金属配饰或其他亮片等。
11
B超检查
*注意:体检前一周最好清淡饮食。上腹部超声(肝、胆、胰、脾、肾)检查需要空腹,检查前8小时(即检查前一天晚餐后)不宜再进食。下腹部超声(膀胱、前列腺、附件、膀胱)检查需要憋尿,检查前2-3小时应停止排尿,必要时饮水-ml,保证膀胱充盈。
体检有哪些具体的标准?身高体重
(一)身高:男性cm以上,女性cm以上。
特勤人员:
坦克乘员—cm;
潜水员—cm;
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cm;
空降兵cm以上;
空*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cm;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cm以上;
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cm以上;
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kg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腹部超声合格标准:
1、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厘米;
5、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厘米;
6、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厘米;
7、肾盂宽不超过1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8、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厘米。
4至7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淋病,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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