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调整非统调电厂上电价
近日从湖南省物价局了解,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7月28日,湖南对省电非统调电厂(含地方电力公司,下同)的上电价进行调整。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处负责人说,新投产、改扩建省电非统调电厂正式并投产发电之日起的上电价一律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统一取消非统调电厂超发电价,非统调电厂上省电量仍按省物价局局核定标准执行。
这位负责人介绍,为增强原由国家拨款建设的水电站更新改造能力,将上电价为0.18元/千瓦时低价小水电的上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为适当解决煤价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部分上电价偏低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上电价。省电非统调电厂上电价调整从2006年7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上电价相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要求,各地在新电价*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物价部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新电价*策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新电价*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